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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兖州浩珂伟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伟博公司(A.WEBER S. A.)、索菲浩勒公司(SOFIROL. S. A.)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兖州浩珂伟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伟博公司(A.WEBER S.A.)、
索菲浩勒公司(SOFIROL S.A.)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
(2009年4月3日 [2009]鲁立函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兖州浩珂伟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伟博公司(A.WEBER S.A,)、索菲浩勒公司(SOFIROL S.A.)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该案系涉外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制造及许可协议》时对解决纠纷方式既约定了仲裁条款又约定了法院管辖。为慎重处理此案,经我院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2000]51号]等规定,现将本案就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报请你院,请予审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兖州浩珂伟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黄屯镇。
  法定代表人:崔金声,董事长。
  被告:伟博公司(A.WEBER S.A.)。住所地,法国胡灵市和平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伟博(Frank wEBER),董事长。
  被告:索菲浩勒公司(SOFERoL S.A.)。住所地,法国胡灵市和平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伟博(Frank WEBER),董事长。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1年8月24日,兖州浩珂伟博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合营公司,以下简称浩珂矿业公司)与伟博公司签订了《制造及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伟博公司授予浩珂矿业公司“在区域内排他性使用在其工厂内制造和包装产品所必要的或有利的技术信息的任何部分,该使用的唯一目的是在区域内向矿业和民用工程工业营销和销售产品”。2009年3月25日,原告浩珂矿业公司以被告伟博公司没有按《协议》向原告提供与合资经营项目相关的技术信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主张权利,请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
  经查,涉案《协议》第26条约定:所有与本协议的履行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通过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协议》第29条约定:“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的管辖,各方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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