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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讲话--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然而,对于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来说,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和抽象,这几个司法解释显然不足以完全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深入调研,并将针对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尽早出台涉及整部破产法的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几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我们欢迎与会专家学者对这些法律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设立的一项重大制度,在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也编制了管理人名册,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创造了必要条件。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是个全新的制度,客观上不仅缺乏应有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缺乏一支成熟的专业化管理人队伍,因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我也注意到,这两次破产法论坛均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主要议题,由此也可看出,社会各界对于管理人制度的关心。管理人各项制度的健全以及管理人素质的提高,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在《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管理人。在企业重整案件中,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选择、引入新出资人等商业运作内容,在我国目前管理人队伍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当注意吸收相关部门和专业人才的参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指定的形式和方式,以便产生适格管理人。人民法院还特别注意加强对管理人业务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培养,建立管理人考核机制,通过业绩考核,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逐步实现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
  2.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
  充分认识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有利于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破产程序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解除和中止,相关债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并公平清偿。《指导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要注重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置:涉及人民法院内部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操作的,应注意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不同程序的协调与配合;涉及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依法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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