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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讲话--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3.平衡利益,依法维权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而这一问题也关涉到社会的稳定,《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高度重视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并注意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要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各项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人民法院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进行释明,甚至采取罚款、训诫、拘留等措施后,债务人仍不提交有关材料或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统筹各方,维护稳定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特别要注意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则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二、关于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三个较为系统性的司法解释:其中,一个是关于新旧破产法衔接的司法解释,另外两个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通过这三个司法解释,初步解决了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破产案件审判实践需要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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