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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讲话--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制定《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在当前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下几点:
  1.依法受理,区分处置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253件,2007年为3817件,2008年为3139件。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和蔓延,2009年以来的企业破产案件却出现了显著增长。2009年第一季度,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8%。
  企业破产案件涉及主体众多,审理周期长、难度大、事务性工作繁重,而且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破产案件的大幅度增长使得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企业破产法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综合利用企业破产法的不同程序,推动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努力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并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的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2.共克时艰,寻求共赢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作用,通过挽救具有发展前景、暂时危困的企业,实现企业持续经营,促进社会资源有效利用。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使得企业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拯救法。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通过破产重整和和解实现企业再生,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技术资源、管理资源和市场资源,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实现共赢,对于减轻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促进经济早日复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于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挽救困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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