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讲话--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2009年6月20日)
很高兴接受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的邀请,来参加“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
企业破产法实施两周年、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增长和企业生存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影响之际,从事破产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各位同仁,聚集一堂,共同研究探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是
企业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审理破产案件所涉及的程序,远比普通诉讼案件要复杂得多;而破产案件中所涉及的实体法问题,不仅可以涵盖实体法的全部问题,而且还涉及许多破产法中独特的实体问题。同时,破产法所涉及的不少问题,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
企业破产法创设的新制度也给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就
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来说,人民法院主要有两项重要职责:一是妥善审理破产案件,通过司法解决权利争议;二是通过司法实践的摸索,推进破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由于金融危机的发展和蔓延,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经营困难的情况比较突出,特别是部分企业主未经依法清算即弃企逃债,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不仅立足于现实,针对当前审理破产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要求;而且也着眼长远,就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方向性意见。
下面我从这两个方面,简要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破产案件的司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