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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积极应对,共克时艰,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情势下,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对于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大量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注意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违约金的合理处理、可得利益的计算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对于因价格波动而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要防止假金融危机导致情势变更为名、行规避市场风险逃废债务之实的行为,着眼于案件实际情况,运用司法裁量权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合同责任;对于利用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必须严厉制裁,维护市场秩序。同时,振兴我国经济并推动世界经济恢复增长,我国需要建立能够吸引各国资金进入的开放市场,需要保障国内市场能够满足国外投资者关于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的法律保障需求。人民法院要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第四,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企业改制案件和企业清算破产案件与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联系最为密切,这些纠纷案件中蕴含着职工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冲突与衡量。应当认识到,中国的国有企业承载着建国以来几代人艰苦努力和无私奉献的劳动成果,虽然经济改革和体制转型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在坚持市场化的路途中必须确保改革成果和国民财富的公平分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政策以及相关司法政策,在坚持市场化方向,推动市场机制完善的同时,公平妥善地解决历史性拖欠职工债权的难题,并防止企业产生新的积累拖欠,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鉴于《若干意见》是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总纲性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商事审判应对危机工作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定位、工作重点、制度措施,充分发挥司法应对措施的整体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次座谈会后将根据会议共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该会议纪要的精神,及时总结各地比较成熟的做法,在商事合同纠纷、企业破产清算等方面适时出台分类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结合改革纲要,完善审判机制
  为积极回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最大限度发挥诉讼程序机制对相关纠纷案件的化解能力,各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要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框架下,不断建立和完善审判机制。
  第一,完善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鉴于全球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态势,各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对于可能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或敏感案件,必须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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