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金融安全,积极防范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和经济安全可能造成的损害。首先,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异常动向,非法集资有所抬头,已成为重要金融力量的民间借贷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因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而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要严厉制裁借助中介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和线索的,要通过地方政府有关协调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调和配合,防止因非法集资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其次,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国有资产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发布的《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审理好此类案件。再次,要妥善审理涉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历史背景复杂,关涉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风险防范。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2月下发《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暂缓受理、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虽然2005年6月对此类案件恢复审理,但由于相关审理政策有待明确,因此人民法院要慎重审理此类案件。最后,由于全球金融危机来势之猛,力度之强,百年不遇,全球股市大幅下跌,大宗商品期货价格急速走低,不少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这些因素也更容易引发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同时,金融危机导致海外诸多银行、保险巨头倒闭,并爆发一系列巨额投资诈骗案件。我国保险市场近年来也呈现高速成长态势,并推出了不少金融创新产品,并主要集中在寿险领域。由于众多投资人对保险知识和新保险品种普遍缺乏了解,且保险销售基本通过银行或保险代理人渠道,因此极易引发对产品性质、发行主体的误解,从而引发群体性金融案件。人民法院对此要密切关注,并认真做好调研工作。
第二,配合产业调整,保障经济振兴
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成为最受冲击的主体。市场风险在击垮少数企业的同时,也将导致相当部分的企业陷入暂时性困境。对于企业债务纠纷和企业破产清算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坚持市场化方向,鼓励并尊重市场竞争,要通过案件的审理来完善市场机制并保持市场机制的弹性。首先,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民商法律制度中企业维持和企业退出机制这两种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和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最为紧密最为典型的领域,充分发挥企业维持、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司法程序在企业治理领域中的作用,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和经济振兴目标的顺利实现。要通过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关企业主体退出市场的关键性制度。要注意甄别陷入困境的企业,对于属于朝阳产业、前景看好、技术先进而仅是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着眼于企业维持与重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因资金链断裂,虽有发展前景却难以继续经营,债务人或债权人为寻求自身利益保护而申请破产的企业,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企业的生存;对于属于技术落后、管理混乱、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迟早将被市场淘汰的企业,要通过司法审判和破产清算制度维护正常的市场退出秩序,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其次,在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公共投资等振兴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少涉及重大项目、重要工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妥善处理,确保国家振兴经济计划的实现。最后,要慎重妥善审理涉及国家资本金纠纷案件。国家资本金“拨改贷”、“贷改投”政策目的是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理政策,各级法院要慎重妥善处理此类纠纷。
第三,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