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积极应对,共克时艰,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精神,各高级法院先后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化解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各类纠纷,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中,山西、陕西、湖南、宁夏、吉林、甘肃、青海、安徽、山东等法院专门就落实贯彻《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了实施细则、实施意见;浙江、江苏、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四川、贵州、辽宁、江西、重庆、山东、海南、兵团法院结合当地政府工作大局,就贯彻《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了相关文件;其他高院的具体落实意见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
  各地法院在《若干意见》发布的前后,积极研究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措施,为当地党委和政府献计献策,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优秀本色和大局精神。其中很多措施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及时制定和调整司法应对措施,更好地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实证基础。很多针对性措施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诸如对于商事合同违约行为,一些地方法院慎用情势变更原则实现案件公平解决;在审理与企业相关的纠纷中,区别对待不同企业,并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帮助有希望的企业走出困境;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案件,加快审理并慎用执行,确保国家经济振兴目标实现;对以同一企业为债务人的纠纷实行集中管辖;在各类纠纷审理中加强调解,并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在充分肯定这些举措积极意义和现实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制定相关服务保障措施。要注意应对措施的整体性,与其他审判机构协调沟通形成人民法院全方位配合的应对方案;要注意应对措施的针对性,要直接针对当前形势下企业最迫切的司法需求,并强化裁判尺度的统一;要注意应对措施的可操作性,实体性措施转化为具体操作规则,将程序性措施细分为各具体审判部门的明确职责;要注意应对措施的灵活性,在坚持商事审判原则的前提下,强调根据现实需求灵活采取最为有效的司法措施。此外,在制定应对措施时,要切实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四、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具体部署
  (一)明确工作重点,积极开展调研
  人民法院的司法定位、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决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商事审判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配合产业结构调整、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个方面。各级法院要围绕这些重点,根据《若干意见》的总体精神,积极展开司法调研和审判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