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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积极应对,共克时艰,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审判原则事关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在全球性金融危机正在蔓延甚至可能进一步恶化的形势下,在为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商事审判部门要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坚持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坚持司法裁判与诉讼调解相结合、坚持个案公正与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制裁违法与保护增长相促进、坚持化解矛盾与维护稳定相适应”的要求,进一步统一人民法院多年以来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形成的对商事审判工作方向和审判规律的认识,进一步坚持商事审判的四个原则。
  第一,坚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公正妥善地审理相关纠纷案件,防范金融危机可能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害,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第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原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国家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在配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面衡量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纷争,化解各类矛盾,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原则。人民法院必须而且也只能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下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秩序,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国家经济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等因素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
  第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越是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为缓解全球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生存压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过程中特别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尽量保障企业在诉讼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共渡难关,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当前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和经验
  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和风险,配合国家推行的振兴经济发展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为国家金融安全和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服务。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落实《若干意见》是今后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该项措施受到代表们的一致赞同。“认真贯彻《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已被明确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之中。为了深入了解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新情况,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南宁组织召开部分企业家代表座谈会,王胜俊院长在会议上做了重要讲话,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指导方针,要求人民法院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化解矛盾的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危机的司法政策考虑得更周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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