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更要积极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中国社会发展阶段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积极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的历史动力和制度原因。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方向不会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会改变,商事审判工作的司法定位和司法立场也不会改变。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蔓延,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意味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进程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一定程度的主动作为和国家干预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这在商事审判工作方面,就体现为商事审判部门必须快速反应,掌握商事审判应对危机工作的主动权,依法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服务和服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大局的重要任务。为此,各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增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引发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敏感性,牢牢把握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主动权,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大局,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胸怀大局,强化意识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以及在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商事审判工作要进一步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强化主动服务、积极保障的意识。
第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保障意识,破除就案办案的狭隘观念,要从积极保障经济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处理好涉及发展、涉及民生、涉及稳定的各类案件,努力在司法层面将金融危机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强化改革创新意识。要根据《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不畏惧困难,不回避问题,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勇于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机制和体制改革。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出台了许多新的措施,有的措施亟需立法和司法层面的支持。我们要以改革创新的意识,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尽量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第三,强化积极进取意识。在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时期,能否公正妥善地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是对商事法官是否真正理解法律精神、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妥当处理纠纷能力的重要检验。人民法院要培养法官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迎难而上,应对挑战,并以此来大力提升队伍素质,积极拓展职能空间。
第四,强化科学发展意识。人民法院在应对危机过程中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积极作为,努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长效机制,坚持科学发展,避免短期行为。
(三)遵循规律,坚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