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绕国际国内纪念性节日开展的科普活动;
(四)全国学会长期开展的品牌科普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本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二)具备执行项目的能力、工作基础、经验和基本条件(人员、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
(三)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 由中国科协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全国学会科普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中国科协科普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支持目录及经费资助额度,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评审结果,并按程序对社会公布。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是本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项目的宏观管理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向财政部门编报专项支出预算;
3.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
4.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为:
1.根据项目申报书,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2.负责项目资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负责项目的总结工作;
4.接受中国科协科普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项目过程中,须遵守中国科协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须向中国科协科普部正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账户,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发布、宣传、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明为中国科协科普专项资助。中国科协科普部有权使用该项目成果。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科协科普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体现项目执行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本项目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可能给予相应经费支持。项目经费应按核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支出,专款专用,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