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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企业申报,并按照财税〔2010〕24号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出口船舶退税。
  第十二条 凡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实行分批退税的,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于 9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核销手续:
  (一)开具的租赁船舶销售发票;
  (二)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逾期未办理退税核销手续以及核销资料不齐备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
  第十四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同时按当期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计息期间由税款退付转讫之日起到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采取假冒退税资格、伪造《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税种: 增值税(  )
  海关代码: 消费税(  )
  企业名称: 申报期限: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融资租赁合同号

商品代码

退税税率(%)

应退税款总额

船舶租金情况

分批退税情况

累计办理退税款

合同租金总额

本季度收取租金金额

累计收取租金金额

申报批次

上次结余应退税款

本次申报应退税款

本次结余应退税款

 

 

 

 

 

 

 

 

 

 

 

 

 

 

 

 

 

 

 

 

 

 

 

 

 

 

 

 

 

 

 

 

 

 

 

 

 

 

 

本次结余应退税款(大写):  

 

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部门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办税人员: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复核人: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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