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加强营运驾驶员、营运客车安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动态监管,实施联合监管,加强执法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
三、严厉整治运输车辆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继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道路执勤执法,落实对营运客车登记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把营运客车市场准入关;加大对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查、严惩的工作态势。要严格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落实运输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做到查处一起、转递一起、抄告一起,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特别是大客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推动客运企业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视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
五、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渡运安全。各地要加强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其制定整改计划,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特别是目前已进入汛期,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