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0年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批准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8家单位获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甲级资质,批准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等4家单位获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批准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以来卫生部新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8年以来卫生部新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甲级资质
(一)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 [2008]第A-001号)。
(二)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 [2008]第A-003号)。
(三)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卫职技字[2009]第 A-001号)。
(四)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卫职技字[2009]第A-002号)。
(五)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 [2009]第A-003号)。
(六)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卫职技字[2009]第A-004号)。
(七)湛江市南海西部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卫职技字[2009]第A-005号)。
(八)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卫职技字 [2010]第A-002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
(一)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卫职技字[2008]第A-002号)。
(二)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卫职技字[2009]第A-006号)。
(三)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卫职技字 [2009]第A-007号)。
(四)吉林大学卫生检测中心(卫职技字 [2010]第A-001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检字 [2008]第001号)。
(二)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卫职检字[2008]第002号)。
(三)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卫职检字 [2009]第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