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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条例(试行)
2.第六届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候选人推荐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条例
(试行)
第一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和创新性科技成果的女性青年科技工作者,激励广大女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鼓励引导更多的女性从事自然科学工作。
第二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学风正派。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发现、重大成果或提出重要的创新学术思想。
(三)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第三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6名,其中1名为在西部地区工作的女性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候选人推荐单位:
(一)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
(三)各高等院校科协。
第五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的组织与领导:
(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4人,分别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委员5至7人,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