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本章程宗旨的人员及开展与此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和监督制度管理。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七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主要捐资人、现任中国工程院院领导、现任工程院各学部主任和部分知名专家组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可聘请在工程科技界享有崇高声誉的专家担任荣誉理事长。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和解释章程、管理细则;
2.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
3.任免办公室负责人;
4.评审、终审确定“工程奖”、“青年奖”获奖人,评审、确定“成就奖”获奖人;
5.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6.确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7.决定资金运作方式,检查财务执行情况;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设“光华工程科技奖办公室”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同意,报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终止活动。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光华工程科技奖管理细则
(2008年4月24日光华工程科技奖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光华工程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奖面向全国的工程师、科学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侨居他国者),不对单位和项目集体。凡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中国籍工程师、科学家,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提名、评审,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