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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推荐第八届光华工程科技奖候选人的通知

  2.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本章程宗旨的人员及开展与此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和监督制度管理。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七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主要捐资人、现任中国工程院院领导、现任工程院各学部主任和部分知名专家组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可聘请在工程科技界享有崇高声誉的专家担任荣誉理事长。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和解释章程、管理细则;
  2.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
  3.任免办公室负责人;
  4.评审、终审确定“工程奖”、“青年奖”获奖人,评审、确定“成就奖”获奖人;
  5.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6.确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7.决定资金运作方式,检查财务执行情况;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设“光华工程科技奖办公室”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同意,报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终止活动。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光华工程科技奖管理细则
(2008年4月24日光华工程科技奖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光华工程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奖面向全国的工程师、科学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侨居他国者),不对单位和项目集体。凡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中国籍工程师、科学家,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提名、评审,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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