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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二)



  续(一)
24.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   )第   号

                : 

本机关依法          日在               采集到       

          样品,该样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商标为         ,规格为       ,包装状况(储存条件)为                  

依据                   规定,请你单位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单位授权证明,于             日前,到             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写出书面确认意见,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不确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   )第   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证据以             方式,从         日至          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名称

数量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

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

或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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