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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2015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对通过检查复核的创建单位给予命名,授予“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牌匾,示范期为5年。
  第十六条 在示范期内,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应按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深入开展科普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示范第3年,自愿申报下一轮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申报单位进入下一轮创建期。

第四章 组织与指导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负责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包括制定和修订《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手册》,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给予支持;组织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组织或支持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是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做到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合理布局;负责辖区内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申报和检查测评;通过各项支持为本地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培育特色典型,推广示范经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九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接受中国科协和省地级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县(市、区)科协的作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合社会力量,不断创新发展,强化示范效果。
  第二十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对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县(市、区)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在申请中国科协科普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协对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对其典型经验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科协认定,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典型特色示范效应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可直接获得下一轮“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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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动员和组织县(市、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促进公众科学素质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推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市、区)的实施,依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在提高重点人群科学素质、增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优化科普工作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标准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
  1.党政领导重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积极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将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积极参加科普活动,每年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健全协调领导制度。健全全民科学素质实施工作机制和机构,建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和开展科普工作的有效机制。
  3.建有考核管理与表彰奖励制度。将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工作纳入党政领导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定期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围绕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工作成效显著
  4.主题突出,内容丰富。每年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确定重点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5.积极开展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工作,推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每年至少组织2次有一定规模的青少年科技传播行动或科技竞赛等校外科技活动;建设青少年科普教育特色学校,在校参与科普活动的学生不少于90%;整合校外科普教育资源,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社区科普活动室等资源为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服务;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
  6.积极开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工作,推动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学文明生活等方面的科学素质教育,制订有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教学大纲;90%以上乡镇(含乡镇企业)干部,80%以上村干部和农民党员劳动力每年接受科技培训;能够充分发挥好农广校、农函大等科技教育机构在农民科技培训中的作用。
  7.积极开展提高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的工作,推动实施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每年90%以上的街道、社区干部接受各类科技培训和科普教育,城镇80%以上的各类从业人员接受在岗培训、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民工培训等;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培训掌握适合再就业的生产技能,其中一批人走上工作岗位;能够充分发挥好社区科普学校等在科普教育中的作用。
  8.积极开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工作,推动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开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普教育,制订培训教育计划和方案,配发科普读本;每年组织2次以上针对县(市、区)直属部门干部和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科普报告会;积极组织公务员参与各项科普教育活动,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三)基层科普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9.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县(市、区)科协独立建制,依照章程民主办会;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科普组织健全,并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80%以上的乡镇建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10.基层科普队伍发展壮大。建立由专家组成的科技服务团(讲师团);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有科普志愿者队伍,并经常开展各种科普活动;80%以上的行政村有科技示范户、科技带头人、科普员,形成以科技致富能手为主体的农民科普队伍。
  11.科普经费有保障。科普专项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明显高于同等地区的平均水平,老少边贫地区最低不能低于人均0.30元,且年科普工作经费不得少于8万元;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重大主题科普活动另有专项财政经费保障。
  12.基层科普设施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县(市、区)建有综合性科普活动场所,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科普场馆、设施建设已经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实施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简称“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主要公众活动场所建有3处以上科普画廊。所有城市街道和80%的乡镇建有科普活动室(站)、科普画廊(宣传栏)等设施,配有科普宣传设备。60%以上的社区、村有专用或合用科普活动站(室)、科普画廊(宣传栏)等。科普画廊和科普宣传栏的内容应定期更新;有地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或科普特色学校2处(所)以上;在县(市、区)属中、小学建有科技活动室。
  13.开展科普工作的能力和手段得到加强。县(市、区)科协开展科普工作的办公、通讯、宣传、网络等设备和科普宣传车辆配置齐全完好;有计划地开展对科普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形成科普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14.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科普活动。每年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开展科普周(月)、科普日、科普之冬(春)等活动,并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每年开展科技下乡和“科教进社区”活动;在街道、社区围绕居民需求举办身边科学应用展示、科普讲座、培训、科学健身、科普游园等经常性的科普宣传活动。
  15.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开展科技传播。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设有科普宣传栏目,每周刊、播1次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利用互联网或其他传媒开展科普宣传。
  16.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开展科普活动。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或参与科普活动;利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科技园区、示范基地等公共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17.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科普工作的氛围,扩大科普宣传覆盖面。各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方面力量积极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科普活动,科普活动的覆盖面达到全县(市、区)常驻人口的70%以上;科普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辖区内无影响恶劣的愚昧迷信、伪科学活动,公众科学素质逐年提高,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社会综合环境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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