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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2015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2015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自1998年中国科协组织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共同努力下,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2006年2月《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统领,与时俱进开展创建工作,在推动基层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切实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截止2008年,中国科协已经命名了713个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2008-2009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把胡锦涛总书记“12?15”讲话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域的深入实施,中国科协决定开展2011-2015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工作原则

  2011-2015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创建、积极推进、动态管理、常抓常新”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统领,积极创建科普示范县(市、区),广泛开展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省级示范县(市、区)等示范体系建设,全面推动基层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根据各地的实际创建能力和总体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结合各地县级行政区划的数量和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数量来制定本地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当地的创建工作。

  二、进度安排

  (一)2009年1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根据本通知和《工作手册》要求,组织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2011-2015年)申报工作。请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单位名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2011-2015年)发展规划一并报送中国科协科普部(材料接收单位为中国科普研究所)。

  (二)中国科协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各创建单位进入创建期,依照《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开展创建工作。

  (三)2011年组织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检查测评和命名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安排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的各项工作。通过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联系方式

  中国科普研究所:石顺科 胡俊平 陈晓红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豪柏大厦C1座1802室
  邮  编:100048
  联系电话:010-88517958
  传  真:010-88518256
  电子信箱:shishunke@yahoo.com.cn

  中国科协科普部:王欣华 刘亚东
  联系电话:010-68578249
  传  真:010-68578249
  电子信箱:wangxinhua@cast.org.cn

  附件:《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手册(2011--2015年)》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
创建工作手册
(2011-2015年)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九年十月



  目录

  1.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办法(2009年修订)
  2.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
  3.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基本概况统计表
  4.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测评指标
  5.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检查测评意见表
  6.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检查测评操作程序
  7.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流程示意图
  8.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材料报送要求说明

  1: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办法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应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统一部署,整合资源,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科普工作格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繁荣科学文化,创造文明社会环境。主要内容为:
  (一)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中心,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出台地方区域性引导政策文件;健全科普工作协调领导制度。
  (二)围绕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科学素质的提高,深入开展科普工作;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全面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
  (三)积极推进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改善科普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增强基层组织的科普服务能力。
  (四)推动科普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科普工作氛围。
  (五)充分发挥区域内各科普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广在科学教育和普及工作中积累的典型经验,扩大优秀科普工作成果的受益面,搭建横向交流的平台,强化示范效应,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三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划科普示范单位。所指县(市、区)为国家现阶段划定的各行政县、县级市、市辖区和旗等。
  第四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创建、积极推进、动态管理、常抓常新”的原则。在各地广泛开展创建科普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地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据自愿申报、动态管理的原则提出创建数量,积极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不断提升科普工作能力,不断创新发展,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域的实施。
  第五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程序包括申报、创建、检查、命名和示范等。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单位须是第三条中所规定的行政单位。特殊行政区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二)科普工作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有财政科普专项经费投入保障。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科普设施和较好的科普资源调配能力。
  (五)有健全的科普机构和稳定的科普队伍。
  (六)申报单位须是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通过近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 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申报工作起止日期由中国科协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在规定期限内布置安排具体工作。
  第九条 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党委或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按照申报要求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报送材料。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依据本地的创建能力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发展规划确定本地申报名单并报送中国科协。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公布创建单位名单。

第三章 创建与示范

  第十二条 创建单位依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期为2年。
  第十三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检查命名工作由中国科协统一部署,分为三个阶段:创建单位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检查,中国科协复核命名。
  第十四条 检查的依据是《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测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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