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具有建造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执(从)业人员。
附件3: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供各地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时使用。
一、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首页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专栏”)。
(二)“专栏”首页顶部为标题区,标题内容包括专栏名称和专栏建设单位。“专栏建设单位”用“行政区域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表示。
(三)“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区和信用信息共享区。
(四)“项目信息公开区”应设立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等栏目。
(五)“信用信息共享区”须设立“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提供信用信息共享的申请、办理、获取等功能。
(六)“专栏”内设置项目信息搜索栏。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对专栏内公开的项目信息进行全文检索。
二、项目信息公开
(一)项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等。
(二)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列表页须采用分页浏览方式。列表条目内容应以“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发布日期”等标识。点击条目进入该条目项下的详细信息。
(三)详细信息页面上方应显示项目信息标题,注明信息发布部门和日期。
(四)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五)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由部门依据职能负责信息更新、维护和服务。
(六)采集和发布的信息须及时、准确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