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共享,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浪费。
(二)统一规范,突出重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要求和共享规范,建设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公开共享服务。
(三)明确责任,分级实施。
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明确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项目信息公开,保密项目除外。
(四)积极探索,分步实施。
通过开展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部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点实施工作,积极探索适用于水利实际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成功做法和经验,为全面推广实施提供实践依据。
三、试点范围
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以及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水利厅先期进行试点,然后在水利系统全面推广实施。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和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和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责任主体。
(二)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各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的要求,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页面展现、信息导航、访问权限等发布、管理及服务功能,并按照责任分工,对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且由本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做好信息公开。
(三)构建统一项目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探索实现公开信息整合服务。
建设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共享服务平台组成的统一项目信息公开共享整合服务平台的框架,实现公开信息的整合发布。在水利部门户网站实现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试点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的链接,初步构建起试点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信息整合发布的服务体系,提供水利部网站“一站式”的信息公开共享服务。
(四)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