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并实施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行为;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或产业园区实行优惠电价的行为;
(四)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执行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
(五)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政策却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套取脱硫加价款的行为;
(六)电网企业不执行或降低标准执行脱硫电价,以及擅自扣减脱硫电价的行为;
(七)电网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压低或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行为;
(八)电网企业违反规定以超发电量,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以及优惠电价为名,强制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加强清理整顿与自查自纠工作。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6月10日前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的越权电价优惠,有关越权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各级电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6月1日起对有关高耗能行业执行新的差别电价政策。
三、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从2010年6月1日开始。
各地必须立即行动、周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价格、环保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地越权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的问题,以及所有高耗能企业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火力发电企业脱硫电价、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要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要抓住重要问题,重大案件,查深查透。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保证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检查电力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禁止已关停的小火电和违规建设机组并网发电。环保部门要加强脱硫设施运行核查和烟气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时汇总有关脱硫与排污数据,为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对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处理,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大检查力度,推动检查工作有效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将按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区组成6个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31个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