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423号)
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权的申请》(沪永期字[2008]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股权变更(股权变更情况见附件)。
二、 你公司应当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持 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 和本批复 向我会申请换领 《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 。你公司应当自换领 《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公司章程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期货业务 许可证 》 副本 的 复印件 报住所地 证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