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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推荐与申报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参加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有权审定保密的机构准许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或申报。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能获奖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推荐、申报参加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时,又推荐、申报参加其他奖项的评审。

第六章 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有奖励办负责。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荐、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推荐、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3、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推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证明、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6、是否符合当年推荐、申报通知中所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奖励办对每个被审项目应填写《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表》,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明确需要补正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由奖励办通知其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不予受理处理。对形式审查合格或经完成单位补正通过的推荐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卫星导航定位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后续的评审程序。

第七章 初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由各专业评审组负责,由主审员评审和整体记分排序两个环节组成,通过通讯评审和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组对每一推荐、申报项目应安排3位主审员评审。主审员应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推荐书和全部附件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主审表》,其中包括文字性评价意见、依照《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分值表》予以记分,并提出建议授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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