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3家分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552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及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的报告》(兴证人[2009]2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上海设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全国范围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证券营业部。分公司设立后,你公司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如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须报经我会核准变更分公司业务范围。
核准你公司在上海设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专门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公司设立后,你公司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上海设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专门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分公司设立后,你公司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相关内容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