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布朗兄弟哈里曼(香港)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608号)
布朗兄弟哈里曼(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名称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Brown Brother Harriman(Hong Kong)Lt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二、核准贾立军(美国护照号:710714311)担任你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