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等地设立12家分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617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广州分公司等12家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广发证〔2009〕20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北京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理北京、天津、山西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上海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理上海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广州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管理广州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深圳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管理深圳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杭州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管理浙江、江西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大连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管理黑龙江、吉林、辽宁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武汉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管理湖北、湖南、河南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济南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管理山东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南京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管理江苏、安徽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石家庄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管理河北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成都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管理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西安设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管理陕西、甘肃、新疆的证券营业部。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相关内容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