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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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