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吸收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715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增资扩股并吸收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华泰证字〔2009〕188号)、《关于增资扩股的请示》(华泰证字〔2009〕216号)、《关于业务整合并变更业务范围的请示》(华泰证字〔2009〕21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4,500,000,000元变更为4,815,438,725元。
二、核准你公司吸收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泰证券)。
三、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将证券经纪业务变更为证券经纪业务(限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山西、宁夏、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变更为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限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四、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注册资本变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你公司应当聘请验资机构就变更注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验明的实缴资本为准。
五、吸收合并完成后,原信泰证券证券营业部变更为你公司证券营业部,并应当向我会申请换领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六、你公司与信泰证券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妥善安置员工,确保员工整合分流工作平稳进行,有序推进经纪、自营、投行等业务的合并,平稳实施第三方存管系统、账户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整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