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原则上只办理一次。
第十七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借款企业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贷款最后到期日以及展期到期日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应于贷款到期日或展期到期日次日起,办理转入逾期贷款手续,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未归还逾期贷款期间,银行要向借款企业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进行催收,确保债权在法律期限内有效。对信用担保的逾期贷款,经催收仍难以收回,应通知借款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偿还时,可以从保证人帐户中扣收应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债务。必要时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以法律手段向借款企业和担保人追索贷款本息,对有财产抵押的逾期贷款,在贷款出现风险时,要通过法律程序拍卖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的要求,深入企业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工作,合理发放贷款,促使正当使用,按期归还,确保贷款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的实现。
第二十条 银行有权检查贷款项目的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审查。借款企业要为银行对贷款的检查监督提供方便,企业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应按期向银行提供项目实施进度、贷款使用、生产和财务报表以及有关经济资料。
贷款还清后,银行要对贷款项目进行考核和总结。
第二十一条 借款企业违反《借款合同》规定,将技改贷款挪作他用或不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以及在未还清贷款前,未经银行许可,将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租赁、作价入股和抵押他人的,银行要追究经济责任。并采取加收利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依法处理抵押物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对技改贷款的管理,还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项目管理。银行要自始至终参与贷款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要经常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并将检查了解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档案管理。技改贷款从借款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到全部还清本息止,必须建立完整的经济档案资料。为保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完整性,要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交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