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信用担保。经银行认可的资信可靠,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充当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证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发放贷款。
(二)财产抵押担保。经银行认可的有变现能力的无所有权争议、未设其他物权担保的不动产作抵押。并向银行出具财产抵押书,抵押合同须办妥国家所规定的有关法律手续。抵押标的物须经企业向国内保险机构投足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并与贷款期限相一致的保险。
三、贷款借据。借款企业在借款合同限定的贷款总额内,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由借款企业按照我行要求填制贷款借据,经银行信贷部门签批,盖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银行提交贷款借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贷款借据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借款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一般应先使用自筹资金,然后使用贷款资金。并应向银行提供用款,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 贷款的收回。借款企业应按还款计划还款。贷款到期,借款企业应按计划主动归还贷款。借款企业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包括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税、折旧及适用还款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中途停建或撤销,首先用企业贷款未用部分归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和其他资金归还。
第十五条 借款企业到期未主动归还贷款时,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从借款企业存款帐户中扣收,直到全部贷款本息扣完为止。
第六章 贷款展期和逾期的处理
第十六条 贷款展期。贷款企业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偿还贷款。借款企业确因客观因素影响贷款项目不能按期实现效益,须延期还款的,可以办理展期。由企业在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详细说明贷款展期理由,提出展期后具体还款计划及相应措施,并由担保人提供对借款人重新安排还款计划的担保确认书。经银行核实原因,对符合展期规定的,按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抵押贷款办理展期应延长抵押期限和保险期,如果贷款本息已增加或抵押品减值,须按现值相应增加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