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借款单位自筹资金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准留有资金缺口。
七、能落实银行提出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技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扩大国内外市场货源,增加本、外币收入。
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属于本贷款范围。对于配套性的土建工程用款要严格控制,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期限。自银行发放的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终到期日止。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浮动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利息的计息期及计息方法按银行规定计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贷款的申请。技改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实施,且具备贷款条件后,项目承办企业可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交该贷款项目的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贷款的审批。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必须坚持“先评估、后贷款”的制度。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审批贷款要坚持分级审批和集体审批制度。在审批权限内,根据贷款条件和规模指标、资金可供能力,银行自主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报总行批准。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一条 贷款的发放。企业申请技改贷款经批准后应与银行办理下列手续:
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企业应逐笔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保证履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
二、贷款的担保。借款企业除用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产品和权益等作为归还贷款保证外,银行根据需要可要求企业提供下列一种担保或双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