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技术改造
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7日 中银信[199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对1980年颁发的《中国银行出口商品生产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银行人民币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行,望认真学习研究,并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 中国银行人民币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并加强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信贷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要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信贷原则,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本贷款。
第四条 贷款条件。向银行申请技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经有权单位批准立项。
二、有会经营、懂技术、又较稳定的管理人员;资信可靠,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贷款项目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创汇多、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项目投入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发展前途,质量合格,适销对路,能出口创汇或有出口前景。
五、采用的工艺先进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交通运输条件有保证,“三废”治理、环保措施已落实,能够按期竣工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