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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
 (1993年3月27日)


北京、上海等各地商标事务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试点实行商标代理制一年多来,各地商标事务所努力工作,商标代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较好地表达了委托人的意愿,对商标申请注册工作做出了一定成绩。但是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申请书件和代理人委托书填写不规范、文件报送不齐全;(2)商标局不予受理退回的申请书件,未作任何改动又再次将原文寄回商标局;(3)一些商标事务所没有向委托人作好申请注册商标程序方面的咨询工作,仍有一些企业直接到商标局咨询;(4)一些商标事务所没有尽到委托代理的义务,仍让商标注册申请人带着申请书件来京办理,加重企业负担。
  为了指导商标事务所搞好代理工作,维护商标局的工作秩序,特提出如下要求:
  1.指导委托人按规定填写代理人委托书。
  2.申请书件的填写应按规定认真填写,要求附送的书件、证明、清单应齐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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