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附属企业制订的年度业务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费用计划,利润计划,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财务决策,经审定后应报总公司财会部备案。
各附属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参照同行业水平,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制定出比较合理先进而又切实可行的业务规模和利润目标。
对附属企业的利润目标、费用率、职工奖金福利待遇,在其创建初期,可与总公司财会部每年商定一次。待其业务发展初具规模和经营管理走上正轨之后,可以核定基数和增长比例,一定几年不变。也可采用承包经营、超收奖励等多种灵活经营方式,使附属企业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并在利益关系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八条 各附属企业应向总公司财会部报送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损益明细表,并附必要的说明。
对年度决算的收益清算,合资企业及股份制企业应按一股一票,一票一权一利的原则,根据董事会决议办理。
全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其余利润应全部解缴总公司。
各附属企业的收益清算,应在决算年度的次年一季度以前与总公司财会部结清。
第九条 各附属企业凡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资本金到位者,应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各项费用开支和职工奖金福利方面(职工宿舍除外)与总公司脱钩。
各附属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职工奖金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充分利用分配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按照用国有资产扶持发展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主的原则,各附属企业在筹建期间向总公司借用的周转金,应签订协议,按期归还。
各附属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总公司应对附属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资本金利润率,费用率等。对取得优异经营成果的附属企业,总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分公司对所属附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