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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附属(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全资附属(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3年3月6日 保发[199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中保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安泰保险发展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为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总公司及一些分公司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兴办了附属企业。为了加强对附属企业的财务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总公司财会部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附属(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在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总公司财会部反映。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附属(或合资)
           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兴办的全资附属(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达到安全、有效地运用资金,扩大收益,增强人保整体实力的目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精神,并依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人保多种经营方针兴办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附属企业。
  第三条 总公司财会部应加强对各类附属企业的财务管理。我们所说的财务管理,主要是指对资本金和资本金增值的管理,不是对企业的管理,更不是窒息企业的活力。
  第四条 凡属总公司投资或合资兴办的附属的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注册,确定企业章程和财务核算体制后,方可向总公司取得资本金。并将上述文件报总公司财会部备案。
  第五条 各类附属企业在确定企业章程时,其中涉及财务问题,须预先听取总公司财会部意见,使其符合财务管理原则。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制订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总公司对各控股附属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非控股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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