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审批
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由国家科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并向各地方科委下达建议项目,由地方科委和当地中国银行共同对项目进行评估。
2.地方银行和科委将建议项目的评估意见,按各自系统上报中国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
3.中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经与国家科委协调,在年度科技开发贷款规模内下达科技开发贷款专项信贷计划。银行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自行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贷款项目的落实情况由分行和地方科委分别上报总行和国家科委,由总行和国家科委协商另行调整安排建议贷款项目。
4.科技开发贷款由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外贸信贷部门主办。贷款6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总行审批,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行自行审批。
(三)贷款偿还
借款单位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
借款单位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需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经银行批准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违约
借款单位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挪用贷款或不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按其违约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加息;
停止发放新贷款;
收回原有贷款;
担保人履行经济责任。
五、贷款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实行专项管理,按计划使用,逐笔核贷;
(二)在分行权限内,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将批件、审查意见一式两份报总行备案;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在报总行备案同时抄送省行;
(三)科技开发贷款会计科目为“7364”;
(四)统计:
1.科技开发贷款在中银统12表中“0712”-“外事企业贷款”科目中统计;
2.科技开发贷款在中银统05表中,将“7363”、“7364”两二级科目余额均归属在“806外事企业贷款”统计项目中。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原“
关于办理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各行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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