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 国家科委关于下达
《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3年2月27日 中银信[199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科委:
现将修订后的《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下达各行和各地科委,请遵照执行。各行和各地科委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共同办好科技开发贷款业务。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和国家科委。
各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须于今年6月末前报达总行信贷一部备案。
附:一 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支持科技开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支持高新技术、高新性能和高质量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填补我国出口商品空白和替代进口,促进金融与科技相结合,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加快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贷款结构的优化,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与国家科委共同商议,中国银行总行决定开办科技开发贷款,并制订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条件
承担由科技成熟成果转化为商品生产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企业。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二)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能提供可靠的贷款偿还保证。
(三)须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能按银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接受银行信贷监督。
二、贷款用途、期限、利率
科技开发贷款用于购置设备、原辅材料、配套件、软件、安装费用或少量土建开支等。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申请、审批、偿还
(一)贷款申请
借款单位需向银行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用款计划、还款计划、以及编制计划的依据;
3.借款单位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4.有关的还款保证文件;
5.科技项目推荐材料;
6.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