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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新修订的《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和《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的通知(1993)

  1.定期存款到期,可凭存单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支取,活期存款凭存折及支款凭证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2.定期存款可预约由银行代办到期转存手续;
  3.定期存款如提前支取,可凭存单、取款约定方式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一次。
  第十条 存款计息:
  1.本存款按国家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存款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分段计息;定期存款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
  3.定期存款到期转存,按转存日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转移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时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存户如将存折、存单、印鉴遗失,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挂失,经开户银行认可,七天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人提取,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存款帐户清户时,存户应将存折、存单及其他有关凭证交回银行。
  第十三条 存款银行对存户的存款保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总行修订并解释,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附:二        外币存款临时利率表  年率%

┌───────┬──────────────────────────┐
│       │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
│  币  种  ├─────────────┬────────────┤
│       │     七天通知    │     一个月    │
├───────┼─────────────┼────────────┤
│  美  元  │     1.8125     │     2.1250    │
│  英  镑  │     3.5000     │     4.5000    │
│  德国马克  │     4.1563     │     6.3125    │
│  法国法郎  │     5.1250     │     8.2500    │
│  日  元  │     1.8125     │     2.1250    │
│  港  元  │     1.4688     │     1.6875    │
│  加  元  │     3.7188     │     5.4375    │
│  荷兰盾   │     4.0000     │     6.0000    │
│  瑞士法郎  │     2.9375     │     3.8750    │
│  比利时法郎 │     4.0000     │     6.0000    │
└───────┴─────────────┴────────────┘
 注:以上利率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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