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存款到期,可凭存单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支取,活期存款凭存折及支款凭证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2.定期存款可预约由银行代办到期转存手续;
3.定期存款如提前支取,可凭存单、取款约定方式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一次。
第十条 存款计息:
1.本存款按国家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存款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分段计息;定期存款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
3.定期存款到期转存,按转存日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转移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时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存户如将存折、存单、印鉴遗失,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挂失,经开户银行认可,七天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人提取,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存款帐户清户时,存户应将存折、存单及其他有关凭证交回银行。
第十三条 存款银行对存户的存款保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总行修订并解释,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附:二 外币存款临时利率表 年率%
┌───────┬──────────────────────────┐
│ │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
│ 币 种 ├─────────────┬────────────┤
│ │ 七天通知 │ 一个月 │
├───────┼─────────────┼────────────┤
│ 美 元 │ 1.8125 │ 2.1250 │
│ 英 镑 │ 3.5000 │ 4.5000 │
│ 德国马克 │ 4.1563 │ 6.3125 │
│ 法国法郎 │ 5.1250 │ 8.2500 │
│ 日 元 │ 1.8125 │ 2.1250 │
│ 港 元 │ 1.4688 │ 1.6875 │
│ 加 元 │ 3.7188 │ 5.4375 │
│ 荷兰盾 │ 4.0000 │ 6.0000 │
│ 瑞士法郎 │ 2.9375 │ 3.8750 │
│ 比利时法郎 │ 4.0000 │ 6.0000 │
└───────┴─────────────┴────────────┘
注:以上利率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