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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新修订的《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和《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的通知(1993)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国内各级机构办理。
  第二条 居住在中国境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本存款帐户。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帐户:
  1.由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2.其他经中国银行同意存入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外汇帐户与外币现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存入外汇帐户,如为外钞,要求存入外汇帐户,则按当日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帐,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2.从境外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
  第五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一次存入,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元的等值外汇;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存、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元的等值外汇。
  第六条 本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港币六种,以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帐,如因特殊需要,经银行同意也可开立其他货币帐户。
  第七条 开户时,存款人需填写开户凭条,预留印鉴,定期存款,由银行出具记名式存单;活期存款,出具存折。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存户,也可来信,银行按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并可代保管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出具保管证。
  第八条 本存款帐户的使用:
  1.可汇往中国境内外;
  2.可兑换人民币;
  3.存款人出境时,根据存款人的要求,外汇帐户可直接汇出,也可支取外钞;外币现钞帐户可直接支取现钞,也可汇出境外。
  第九条 存款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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