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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新修订的《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和《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的通知(1993)

  (三)可传入在存款银行开立的其他外币存款帐户;
  (四)经批准可以支取适量外钞携出境外。
  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对本帐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存款支取:
  (一)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到期,可凭存款凭证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或转存,如因特殊需要,存款未到期可提前支取;
  (二)通知存款须在支取日七天前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届时可凭存款凭证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三)活期存款可凭存折或支款凭证及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第九条 存款计息:
  (一)本存款按国家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存款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分段计息;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
  (三)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到期转存,按转存日的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转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通知存款存期不足七天,不予计息;存期超过七天,未在七天前办理通知手续或虽已办理通知手续而需提前支取,须扣除七天的利息;已办通知手续,到期不取,逾期部分不予计息;
  (六)活期存款往来户使用支票的不计息。
  第十条 存户如将存单、存折、支票、印鉴遗失,应立即持单位证明或按原约定的方式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挂失,经开户银行认可,七天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在挂失前,如存款已被人提取,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存款帐户清户时,存户应将存折或存单、支票及其他有关凭证交回银行。
  第十二条 存款银行对存户的存款保密。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总行修订并解释,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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