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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新修订的《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和《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的通知(1993)

  (一)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商务机构、民间组织、驻华国际组织机构;
  (二)在中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企业、团体;
  (三)在中国保税区内的中外企业、单位;
  (四)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中国境内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存外汇,并经批准可以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帐户:
  (一)由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帐,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拥有的外汇;
  (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存的外汇;
  (四)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协定、通知和活期存款四种:
  (一)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整存整取;
  (二)协定存款:由存户和银行双方就存款期限、金额、利率签订协定,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不少于一个月;
  (三)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不少于七天,支取须在七天前通知银行;
  (四)活期存款:分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元的等值外汇,随时存取。凡开立往来户的存户,要求使用支票的,需经开户银行同意,未经银行批准不得透支。
  第五条 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港币六种。以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帐。如因特殊需要,经银行同意可开立其他货币帐户。
  第六条 开户时,存户需提供银行所需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填具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银行出具存款凭证。
  第七条 本存款帐户的使用:
  (一)可将存款汇往中国各地或境外;
  (二)可兑换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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