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活期存款起存金额由原来的人民币50元和20元等值外汇分别提高为人民币500元和100元的等值外汇。
3.明确了外汇帐户与外币现钞帐户。
4.定期存款存期增设一个月档次。
5.定期存款到期,由银行自动转期续存改为预约由银行代办转存。
6.鉴于乙种外币存款对象改为境外居民,总行(88)中综字第175号和(89)中综字第236号文规定的“外汇户支取同种外币现钞,可不需经过汇买钞卖折算,直接按1∶1支付外币现钞,免收买卖差价费”、“现钞户按规定以同种货币汇出境外不再经过钞买汇卖折算,将原收外币买卖差价改为按中间价折算计收人民币”,只适用于我行丙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改为均需通过外汇买卖价折算,收取买卖差价费。
三、有关存款利率问题
鉴于目前的《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单位定期存款”栏没有七天通知和一个月档次,“个人定期存款”栏没有一个月档次,总行制定了相应档次的临时性存款利率(见附件2),供各行实施章程时执行(乙种外币存款一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参照单位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请你行认真组织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重新颁布《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甲种)》、《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的批复
(1993年2月16日 银复〔1993〕27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综[1992]10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对一九八二年颁布实施的《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和《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的修订意见,修订后的甲、乙种两个章程由你行公布实施。
附件:一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国内各级机构办理。
第二条 下列机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可以开立本存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