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新修订的《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
和《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的函
(1993年2月25日 中银综[199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服务,进一步扩大外汇资金来源,总行对1982年颁布的《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乙种)》进行了修订,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新章程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将修订后的新章程发送各行(英文版待翻译后另发),请组织实施。为便于学习掌握,将两个章程的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甲种外币存款章程
1.存款对象增加了“在中国境内保税区的中外企业、单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金额机构”和“私营企业”。
2.定期存款存期增设了七天和一个月档次。
3.存款品种增加了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请按照总行(84)中综字第172号、(85)中综字第21号和中银综(1992)140号文件中有关“七天通知存款”规定执行。协定存款主要是为鼓励金额大、存期长的存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有关规定请按照总行中银综(1992)140号文第二条执行,即金额满50万美元(或章程规定的人民币300万元的等值外汇)和存期一个月及以上的外币存款,可在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利率基础上增加0.25至0.5个百分点,在此幅度内由各行视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对协定存款,银行除开具定期存单外,还应与存户签订协定存款书。
4.原章程规定活期存款不得透支,改为未经银行批准不得透支。鉴于透支情况复杂,总行将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5.新章程中规定“经存款银行同意也可开立其他货币帐户”。其他货币是指总行曾下文规定可以开办的加拿大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以及澳大利亚元(乙种外币存款同)。
二、乙种外币存款章程
1.新章程存款对象明确为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对原章程中“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的存款在新开户或旧户到期转存时全部开立丙种外币存款帐户。这部分客户如要兑取外汇券,可凭客户出具的外派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