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若干事项的暂行规定
(1993年2月24日 农银发[199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完善金穗卡服务功能,现将当前信用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异地转帐业务
持卡人在异地除购物、消费和存取现金外,还可用金穗卡办理异地转帐业务(目前只限于到收款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办理转帐手续)。经办的发卡机构将按转帐金额的5‰向持卡人计收手续费,最低收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手续费收入由收款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对半分润,按月划拨,并纳入当年损益。
1.收款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在办理支付款项的转帐手续时,应比照金穗卡取现方式办理,由持卡人填写取现单,辘卡后,由经办行在摘要栏内注明“转帐”字样(或盖章)。如需授权时,应按规定的授权方式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请求授权,待授权回复后,按现行的信用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帐务处理。收款单位在发卡机构开户的可直接入帐;不在发卡机构开户,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至收款单位开户行。
2.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处理手续
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在收到联行报单和注有“转帐”字样(或盖章)取现单后,除按一般帐务要求记帐外,还应将异地转帐业务设立登记簿单独反映,便于填制信用卡统计月报表和进行效益分析。
二、同城转帐业务
同城转帐业务可比照异地转帐业务基本做法,手续费是否收取由各行自定。
三、授权
为控制金穗卡业务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除原有的授权规定外,现补充如下内容(本规定适用于购物、消费和转帐业务):
金穗卡授权业务按每笔业务金额划分三个授权档次,即:
1.同城授权业务及异地授权业务每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的,均可通过电话授权方式;
2.每笔业务金额超过1万元,在10万元(含)以内的异地授权在全国电传授权网未开通前,一律采用传真方式进行索权和授权。由索权地发卡机构填写索权单(见附件1),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索权。授权方接到索权单后,应立即登记授权登记簿,并根据索权单内容查询持卡人有关帐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填写意见并加盖信用卡业务公章,并由经办人、主管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最后将授权情况记录在授权登记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