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处理
保险行业中一些问题的政策界限》的通知
(1993年2月22日 保发[199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大连人寿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处理保险行业中一些问题的政策界限》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处理保险行业中一些问题的政策界限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人保系统深化改革,大力发展保险业务,确保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重新修订行业中一些问题的政策界限:
一、对坚持改革开放,勇于探索,大胆试验,积极发展保险业务的人和事,要坚决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从事保险改革和实验、开拓创新而出现失误的,要予以帮助,总结教训;对借改革开放之机,为个人、小团体谋私利,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予以查处。
二、各级公司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承包合同取得的合法收入,手续完备,应当兑现。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私分国家资财,侵占集体利益的要予以查处。
三、工作人员在理赔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发生错赔或多赔,属理赔工作中的失误,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可不追究个人责任。对不按条款办事,故意编造假案,搞人情赔案,在理赔中索贿受贿,把不应当赔案支付的款项塞到赔案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查处。
四、对损余物资的处理,须经有关部门检验、作价,冲减赔款或将损余物资统一收回、处理。工作人员擅自私分损余物资的,属违纪行为,应予以查处。
五、在资金运用工作中,按照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进行贷款和投资,但因经验不足或无法预料的客观原因,造成资金逾期、呆滞,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视为正常贷款和投资。违反信贷政策、制度、规定,以贷谋私的,应按违纪处理。
严禁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公司或处、科(室)名义为他人或单位搞贷款担保,对因搞贷款担保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