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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国外商业贷款管理和外汇担保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国外商业贷款管理和外汇担保管理的通知
 (1993年2月13日 农银发[199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珠海、汕头市分行:
  近几年来,我行一些分行在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和提供外汇担保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个别分行在没有借款指标的情况下与外国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并接受了非常不利的贷款条件;有的分行超越总行授权限额,提供外汇担保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不仅会造成经办行的经济损失,还将影响我行在国内外的信誉。
  鉴于上述问题,并考虑到目前大部分分行在对外借款和外汇担保方面缺乏经验,为加强我行的外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外中长期商业贷款一律由总行出面对外筹借,或由总行行长亲笔授权的分行出面对外筹借,未获授权的分行应委托总行对外筹借。
  二、国外短期商业贷款,目前除天津、上海、广东、广州和深圳省、市分行外,其他分行一律不得自行对外筹借。有对外筹借权的分行,短期外债的月末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所核定的指标,并且,在未经总行同意前不得将对外筹资权下放。没有对外筹资权的分行,应将境外筹借短期商业贷款的指标委托总行或其他有筹资权的分行对外筹借。如要求自行对外筹借的,在提出申请后,由总行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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