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的货物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ICB);凡在10万美元(含1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的货物采购,必须采用有限的国际性招标方式(LIB);凡在5万美元(含5万)至10万美元之间的货物采购,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LCB);凡金额低于5万美元的货物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
第八条 凡超过相当于10万美元的土建工程,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第九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应按下列招标程序进行:(1)编制标书;(2)发布招标广告;(3)发售经批准的标书;(4)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5)在限期内投标及公开开标;(6)评标并将评标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7)授标;(8)签订合同。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下,国内投标商可享受一定的国际或地区性优惠。
第十条 有限的国际性招标是指不公开登广告,而是通过直接邀请所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的国际性招标至少要邀请三个国家的四家合格厂商进行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有限的国际性招标程序除可以不公开登广告以及不享受国内或地区性优惠以外,其他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相同。
第十一条 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在国内刊登广告和按国内程序进行的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同时应遵循财政部颁布的经世界银行认可的《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不需要正式的招标文件,但应对国内外至少三家合格厂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保证价格的竞争性。
第四章 采购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采购清单、采购费用概算、采购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经农业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进行采购工作。有关采购的招标业务,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国际或国内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公司办理。招标文件应采用财政部颁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