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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
 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2月5日 农银发[1993]24号)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厦门、武汉、成都、西安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前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我国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年5月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项目投资,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外资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采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合理分包的原则。同一项目应尽可能购买成套设备。如果没有成套设备供应,或由于分单件、分组合购买时其价格和性能优于购买成套设备,可按单件或组合采购。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凡使用世行贷款从国内外购买的设备、原材料、农业生产资料,以及项目土建工程等,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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