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与决算审查
项目试生产后,开户行应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审查,检查后写出项目竣工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审批行。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试生产情况,达到设计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期限,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贷款偿还期的重新评价与贷款偿还措施;项目建设期贷款管理经验与问题等。
上级行直接经营或几级行联合经营的项目,几级行要联合进行验收。
对未通过验收和审查的项目,银行要协助、督促借款单位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尽快实现项目的达产达标。
第二十条 投产项目检查
项目生产过程中,信贷员要按季监测和分析项目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将有关情况填报投产项目检查表,年末逐级上报审批行。
第七章 贷款回收与项目总结
第二十一条 按期收回贷款
贷款到期前,信贷部门向借款单位发出贷款催收通知单,督促借款单位筹集资金,按合同规定收回贷款。担保或抵押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又不符合延期条件的,按担保、抵押合同规定依法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延期
符合延期条件的贷款,可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办行审查签批后办理延期手续。担保、抵押贷款办理延期时,必须同时重新办理担保、抵押手续,贷款延期只限一次,延期期限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处理
到期未收回,又不符合延期条件的贷款,按贷款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逾期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人员要查清原因,写出逾期贷款分析报告,属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审批行,积极做好收回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告制度
每年年末要对审批权限以上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向审批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效益情况、投资情况、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项目决策与项目执行情况的差异、收回剩余贷款的措施与期限、项目管理经验与问题等,对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八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的基本要求